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作用,规范应急管理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佛山市南海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府〔20**〕203号),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从事具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实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要坚持依法行政,执法必严;确定目标,加强监管;注重协调,形成合力;按岗定责,抓好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各办事机构、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专家组,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
第六条 佛山市南海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员会”)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区应急委员会下设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加挂区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作为区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区应急委员会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应急管理专家组。应急管理各办事机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专家组主要行政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区应急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各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编制和完善《佛山市南海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有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总体应急预案。
(四)按规定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
第八条 区应急办主要职责:
(一)汇总、核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区应急委员会,并督促落实区应急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二)在区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区总体应急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三)督促检查各镇(街道)、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四)承办区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镇(街道)应急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按照区应急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工作任务。
(二)负责编制和完善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三)负责确定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单位职责,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提出启动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决定是否成立现场指挥部。
(五)贯彻执行区应急委员会的指示、命令,具体组织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迅速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前期处置措施,准确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报区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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