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博士后管理工作,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推动产、学、研相结合,提升企事业单位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广东省和佛山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在企事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本暂行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在我区建立工作站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南海区人事局是我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我区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
(二)督促、检查工作站管理工作,并对工作站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协助企事业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四)协助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基金项目的资助;
(五)开展其他相关的协调管理工作;
(六)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协助设站单位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五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市人事局送省人事厅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家人事部。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 已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七条 工作站应根据拟定研究项目的需要,在每年年底向区人事局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
第八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工作站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工作站在提出进站接收意见后,报省、市人事部门核准,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批准。
第十条 核准拟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核准表》;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三)《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
(五) 博士学位证书(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六)身份证明材料及体检证明。
第十一条 工作站收到博管办的进站通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进站手续。办理进站手续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三方协议;
(二)博管办或省、市人事厅(局)出具的进站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