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进行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单位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购买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财政局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本规定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区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平等、诚实信用、节约支出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五条 采购人要加强本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建立本单位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项目采购责任人,落实采购工作领导责任制。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采购人应派负责
纪监工作的人员参与评标监督工作。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第七条 采购人应遵守《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八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公平公正对待潜在供应商,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合理要求,应保证采购信息的充分公开。
采购人在采购文件或提交的用户需求书中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不得列入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不得列入单一品牌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反公平竞争的条款。
如项目特殊需指定品牌的,应向区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必要时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
采购人有责任就采购需求方面协助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
第九条 采购人办理立项后,需变更采购内容的,应取得区财政局同意。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采购人进入评标现场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采购人在评审过程中,原则上不再对一般设备类项目的需求进行陈述,如需要特别陈述的,应形成文字说明交由主持人宣读。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采购人应作答。
采购人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公正评审的言论,不应在评审现场讨论问题。采购人如有违规行为,现场监督人员和主持人应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区财政局依法取消采购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对采购金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技术性强的采购项目,应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技术指标、商务要求、评分标准进行论证,论证结论应作为编制采购文件的依据;对不同的采购项目,应科学进行分类并确定相应评审方法,细化评审标准,量化评审因素;采购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废标或者终止政府采购活动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是区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区级的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完善电子化采购工作,建立供应商库和价格平台,其内部应遵循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合理有效的管理制约机制。
第十三条 供应商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我区的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向采购人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或服务。供应商应具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资质。
第十四条 供应商放弃中标或成交结果的,由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