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举报违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行为(以下简称环境违法行为)是指工业企业或受其他单位委托,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本区范围内违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具体指:
(一)向本区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处置、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
(二)擅自到本区内其他地方(不包含厂内范围)处置、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举报,是指除本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环保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外,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向区环保局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由区环保局具体组织实施,并统一受理公众举报。
第五条 公众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传真等有效途径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区环保局设立公众举报热线:88883340,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区环保局接到公众举报后,应予以登记,主要记录以下情况: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主要内容;
(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录像等;
(四)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第七条 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等,以确保能及时兑现奖励。举报人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并有义务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取证。
第八条 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举报内容的,区环保局要及时到现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举报内容经区环保局查证属实的,该举报为有效举报。
因天气、车辆安排或环保工作人员正在处理其他案件等原因,导致环保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的,区环保局要向举报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九条 对有效举报的违法行为,区环保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并按照处罚金额的30%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最高奖金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第十条 区环保局应当自处罚款项缴入区财政专户之日起15日内,公示处罚结果,并在公示之日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