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及《韶关市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韶关市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筒称安全生产责任人,下同)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简称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主要是: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辖区内重大、特大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是否依法行政,实施监督监察。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具体内容是:
(一)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二)贯彻国家和省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情况;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的情况;
(四)对本地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解决的状况;对本地区设立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办公经费的落实情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五)是否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
(六)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和考核、奖惩制度情况;对威协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过程中危险、危害场所,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组织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单位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计划情况;
(七)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情况;
(八)是否认真处理重大伤亡事故,督促做好事故调查和结案工作。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 考核采取县人民政府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属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业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分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坚持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
第八条 自评考核每年一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认真总结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标准(见附件)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
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九条 考核组织单位应于每年2月25日前,完成对受考核人的述职报告及自评考核表初审工作。
第十条 组织考核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但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考核,任期内不得少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