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粤府〔2004〕83号)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政府的监督,实现《纲要》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县政府定期向市政府和县委、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各镇(场)定期向县政府和同级党委、人大主席团书面报告。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定期向县政府书面报告。
第三条 各镇、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每年12月1日前将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向县政府书面报告。每年12月10日前,县政府将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安排意见、工作重点、目标要求和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检查总结,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情况向市政府和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条 定期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实行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即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落实政府重大决策法律审查制度,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情况;
(二)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即政府机关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等活动事项,重大决策、决定、政策规定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公开情况,行使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等活动所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政策规定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的公开情况;办事公开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推行执法公示、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公开以及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电话、对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情况,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措施及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