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四害”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和《惠州市除“四害”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区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消除老鼠、蚊子、苍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是我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根本目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有健全的办事机构,人员、经费、责任要落实,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除“四害”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使“四害”密度逐渐达到或者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
第五条 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除“四害”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七条 各镇、办事处分别设立除“四害”消杀机构, 负责辖区范围小型公共场所、居民区的除“四害”消杀工作,以及开展除“四害”有偿服务。公共场所的除“四害”经费在当地人民政府卫生事业经费上安排列支,居民区的除“四害”经费在居民卫生费中支出。各除“四害”消杀机构须经区城管爱卫办审核,报市爱卫办审批、备案方可设立,除“四害”有偿服务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八条 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的法人和技术骨干必须是持有本市户口的干部、职工、居民;其工作人员,须经区以上城管爱卫办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每年培训一次。上岗时,须佩戴区城管爱卫办签发的工作证。
xx区城管爱卫办设立除“四害”消杀服务中心,负责制订除“四害”的实施方案和效果监测,在业务上对各镇、办事处的除“四害”消杀机构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检查督促,除“四害”药物有偿供给和区属大型公共场所的除“四害”工作,人员由区城管爱卫办的有关人员及聘请除“四害”技术骨干、专家组成。
第九条 除“四害”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治理环境、药物毒杀、群众性灭害等综合防治措施。
城乡规划、建设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防治“四害”的卫生基础设施。
区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的管理工作。
卫生、宣传、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做好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 市区除“四害”主要控制标准如下:
鼠:
1.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块2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2.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蚊:
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2.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3.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