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1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1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坚持属地化管理,救助重点对象,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扩大覆盖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二、救助对象
持有《五保供养证》的农村牧区五保对象;持有《农村牧区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牧区特困人口;持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农村牧区特困优抚对象。
对以上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发《青海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证》,享受医疗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一)对确定的三类救助对象每人补助10元。在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其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二)救助资金总额中,除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外,对五保户每人年7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补助,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每人15.3元的门诊补助。
(三)门诊补助资金用于救助对象在乡镇卫生院或由县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支出。需转院治疗的须经县民政局、卫生局同意,并持各级卫生部门出具的转诊证明,逐级转诊。
(四)国家规定的非典、鼠疫、爱滋病等特种传染病的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基金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三)若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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