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xx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弘扬优秀的民族文化传统(普洱茶文化、盐文化、生态文化),创建古镇旅游开发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县辖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此规定。
第三条 xx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管理,坚持“抢救第一,保护为主”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xx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县建设局、文化体育局、旅游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公安局、电信局等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保护管理工作。xx镇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保护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按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历史文化名镇建设与保护管理经费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争取国家支持,加速对历史文化名镇的抢救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民间传统文化活动。
第二章 历史名镇保护
第七条 xx历史名镇保护管理的范围,东至老昆洛路,南至龙祠丫口,西至矿山,北至连接线,以xx盐矿矿部为中心,分为古城片区、风景名胜区、茶马古道片区三部分。
第八条 xx历史文化名镇的重点保护对象是:1、xx镇新政街15号,建盖于清朝末年,占地178m2,总建筑面积433 m2;2、xx镇新政街312号,建盖于民国年间,占地170 m2,总建筑面积322 m2;3、xx盐矿矿部,建盖于民国年间,占地868 m2,总建筑面积1480 m2;4、新政街24号,建盖于民国年间,占地98 m2,建筑面积118 m2;5、茶马古道孔雀屏驿站;6、水晶宫、哈尼族、彝族传统居民建筑物、构筑物,传统建筑风貌、自然风貌以及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各种文物古迹。
第九条 xx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由县人民政府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条 对xx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以保护原有的总体布局、形式、民族特色、建筑风貌为主。历史文化名镇的规划建设必须严格按照《xx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执行。
第十一条 在xx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必须严格保持原有的建筑风格、人文景观,哈尼族、彝族民居特色,凡不符合的必须改造或拆除重建。在古城片区内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符合本规定和保护规划的要求。禁止建设污染环境或影响名镇风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本规定公布前已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经县相关部门确认与人文景观、自然景观不相协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该要求进行整治或拆除。
第十二条 xx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房屋、道路以及其他设施的维修、改造、重建工程,必须将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向历史文化名镇保护领导小组申报,经审查后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施工和验收。
对xx历史文化名镇内的各种建设、维修、改造工程,县名镇保护管理办公室以及建设、旅游、文化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必须严格保持原有自然风貌、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控制地带除按规定统一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和旅游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设施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在景区控制地带不得进行挖沙、取土、开山采石、开垦种地以及其他破坏景区的活动。
景区内应加强植树造林、封山管护。对古树、名木应当挂牌立标,建立档案,严禁砍伐和破坏。
加强风景名胜区野生动物的保护。严禁捕杀珍稀动物。
第十四条 禁止非法占用文物保护单位和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建筑、构筑物以及其他文物古迹。县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县、镇确定的文物保护点、文物古迹等,应当立碑刻文,设置标志,标明保护范围。禁止破坏文物以及其保护设施,禁止毁坏和移动保护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