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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09-17 18:29:35]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162
概要: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9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斗湖堤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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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9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斗湖堤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坚持农民自愿与政府倡导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政府统筹能力相适应、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途径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逐步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

第四条 根据老龄人员和劳动年龄段人员的社会保障需求,分别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两种不同的社会保障方式。其中: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和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参加养老保险。

被征地的农民按有权机关批准征地之日其实际年龄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或养老保险;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的农民,按本办法实施之日其实际年龄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或养老保险。

第五条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或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1998年1月1日以后,所承包的斗湖堤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农用地被政府征收,且对被征收土地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

(二)  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其常住户口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三)  征地后家庭人均承包农用地不足0.3亩;

(四)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以行政村(场、所)为单位组织参加基  本生活保障或养老保险,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  本人提交书面申请;

(二)  村民委员会(场、所)将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以及个人应缴费用、集体补助费用等情况予以公示;

(三)  经村民大会或村民议事会讨论通过;

(四)  乡镇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五)  县国土资源局、农经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

(六)  村民委员会(场、所)到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农保局)办理登记、缴费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以本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核定年度应缴基本生活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时一次性补缴10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

第八条  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参保时一次性补缴10年的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或养老保险时应一次性补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养老保险费由个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县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缴费40%,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从其依法应得的征地补偿费用中直接划转,不足部分由本人一次性缴齐;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补助30%,从其依法应得的征地补偿费中列支,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直接划转;县级政府补贴30%,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情况核算具体数额,经县财政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划拨。

本办法实施前已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或养老保险时应一次性补缴的费用,按照个人缴费30%、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补助40%、县级政府补贴30%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征地补偿费已分配到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无力承担集体补助部分资金的,其集体补助部分由个人负担,并在办理手续时一次性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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