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帮扶基金的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每年“七一”前后和春节前对贫困党员的慰问标准为每人300-500元;对因病需要慰问的党员,慰问品标准为150元左右。
第十二条 对生产生活遇到困难需要帮扶的党员,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子女上学帮扶标准为2000元/人,限于初上大学的新生,属一次性救助,已接受其他渠道救助的,不在此列;
②致富项目帮扶标准为2000-5000元/户,扶助形式为无息贷款,由所在党(工)委担保,还款期限三年;
③贷款贴息帮扶标准不超过500元/户,贷款贴息帮扶仅限于为发展生产而贷款,且一时无力还款而遇到困难的党员,属一次性救助;
④子女技能培训帮扶标准为500-1000元/人,指贫困党员子女参加各类技术培训学校(院)学习,且一时无力承担培训费用,属一次性帮扶;
⑤实用技术培训帮扶标准为300-500元/人,作为贫困党员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的补助费用,属一次性扶助。
第六章 帮扶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区委成立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区政府分管民政的副区长为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直机关工委负责人为成员。下设由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直机关工委等单位组成的“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理事会”,会长由区委常委、组织部长担任,具体负责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的筹集、管理,开展各种捐款和帮扶困难党员等工作。
第十四条 区困难党员帮扶基金设立专帐、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由区委组织部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帮扶基金管理使用审计制度。由审计部门对基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年度审计。理事会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救助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及时了解掌握基金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切实强化基金日常使用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基金运行情况公示制和回访制。每年年终理事会把基金管理、运行、使用效益情况向基层党委通报;在召开党代会时将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向党代表报告。同时,对困难党员基本情况和困难原因、发放帮扶基金等各个环节要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对帮扶基金扶助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理事会将不定期进行回访,以确保帮扶基金的正确使用。
第十七条 建立基金管理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基金管理不善、运行不当、审批不严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对调查失真、申报不符合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党支部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