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组建法律顾问团的决定,为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由团长、副团长及七名律师组成,市政府分别为顾问团成员颁发聘书,聘期三年,到期后视情予以调整。
第三条 受聘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具有五年以上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社会经验。
第二章 宗旨与职责
第四条 法律顾问在开展工作中应当遵循勤勉、敬业、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法律顾问团是为市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的组织,其职责是为市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权。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应市政府要求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进行法律论证;
(二)代理涉及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
(三)陪同市领导接访;
(四)参与企业改制、招商引资等经济工作,协助市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经批准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涉法事务;
(六)为市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它重要决定提出法律意见;
(七)向市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八)办理市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工作程序与方式
第七条 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作为市政府办公室的联络部门,负责与法律顾问的联络工作。
第八条 凡需要由法律顾问团律师参与解决的事务,市政府办公室应向法律顾问团办公室交办,由法律顾问团办公室根据顾问团成员的分工和实际需要安排法律顾问办理。
第九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一)向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书面法律意见应一式四份,提交市政府办公室一份,相关市政府领导一份,法律顾问团办公室一份,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一份。书面意见应一案一结并由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和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分别立案存档。
(二)向市政府领导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口头法律咨询意见要有完整的记录,每提供一起咨询要在三日内向法律顾问团办公室汇报并上报书面记录。
(三)陪同市领导接访。遵照市信访局、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记录,填写《来访人员法律咨询登记表》、《集体来访人员法律咨询登记表》、《律师陪同市领导接访法律意见书》等表格,并于接访后二日内上报法律顾问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