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过错责任追究制
一、追究范围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拖着不结,或对上级交办的事项顶着或拖着不办的。
2、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出现婚丧事、当兵、生日、升学等大操大办,公车私用,或用公款大吃大喝、奢侈挥霍造成恶劣影响的,不查不处又不及时报告的。
3、随便使用公款出国旅游、超标准超台数配车或用公款配置移动电话的。
4、对配偶、子女、身边的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知情不管、包庇纵容,造成重大后果的。
5、对直接管辖内发生的腐败问题,包庇袒护、设置障碍、干扰办案,或对办案人、举报人、证人挟嫌打击报复的。
二、处理办法
1、构成违纪的,要依据党纪条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严重,但一时又不能查结、群众威信又很低的领导干部,可以免职待查。
3、有失职行为但构不成违纪的,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进行处理。
4、本委党政领导干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腐败问题或重大责任事故,要勇于承担责任,剖析原因及危害,向党组写出书面检查。
5、年终党风廉政建设巡视检查时,综合评价为一般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被评为较差的领导干部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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