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业园区和盐化项目区征地拆迁群众的安置工作,加快项目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县政府决定成立a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b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c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促进基层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b新村、c新村、a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居委会性质
a新村、b新村、c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属居民自治性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二、隶属关系
a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隶属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受县工业园区党委领导和和管委会指导;b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隶属炉桥镇,受炉桥镇党委领导、镇政府指导;c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隶属青洛乡,受青洛乡党委领导、乡政府指导。
三、主要职责
a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b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c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在其所在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镇、乡党委领导和政府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l、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2、办理本居住地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兴办服务事业,开展社区服务活动。
3、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4、协助工业园区管委会和镇、乡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做好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双拥”共建、优抚救济、劳动再就业、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5、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镇、乡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6、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并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
7、其他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四、组织机构
设立党支部;根据需要,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区服务等专门委员会,a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b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配备在5人以内,c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配备在3人以内。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l—3名。
党支部成员和居委会成员实行“交叉”任职、同时可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社区居民委员套成员的产生,由县民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具体组织实施。
五、经费待遇
a新村、b新村、c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后,居委会工作经费、成员工资经费,由县人民政府从财政中按年包干适当解决。同时工业园区管委会和镇、乡政府可按县政府定政[20**]2l号、县委办、政府办定办发[20**]13号文件规定筹集一部分,作为建设费用、服务费用。属园区管委会和镇、乡下派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发给,属下岗职工、待业人员、社区居民的,工资福利待遇要按规定逐步执行到位。
六、办公设施
a新村、b新村、c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要配备办公用房,并配量计生服务室,警务室、医疗服务室,档案室、娱乐活动室等服务场和必要的文体设施。所需经费采取多渠道筹措的办法解决。即:县财政投入一点,镇乡财政拿一点,驻居单位实行资源共享提供一点,相关单位资助一点,争取省、市支持一点,减免建设规费帮助一点,“星光计划”项目资金拨付一点,社区居民筹集一点。具体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七、建章立制
a新村,b新村.c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后,要根据实际,参照有关法规,制定《社区自治章程》、《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 《社区协商议事会制度》、《社区居民公约》、《社区党组织工作制度》、《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制度》、《社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制度》、《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制度》、《民主测评制度》、《检查评比表彰制度》、《社区建设管理措施》、《社区服务措施》、《社区文化建设措施》、《社区环境卫生建设措施》、《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等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制度和措施内容由县工业园区管委员会和炉桥镇、青洛乡统一制定,并规范上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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