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和谐的发展环境,规范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制定本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县建筑行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划指导,检查督促组织实施本县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安全生产落实到位。
1、依照法律、法规,各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办好安全监督手续,对各在建方安全行为进行监督。
2、对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建立安全生产目标控制制度,芦溪县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率控制在1‰。
二、安全生产调度制度
1、实行24小时不间断安全调度岗位值班和节假日岗位值班制度。
2、收集、汇总本县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准确地调度和掌握重大、特大伤亡事故情况,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信息记录。
3、按照事故快报规定和事故信息处理程序,逐级报送事故情况,按照完成当日安全生产简况和有关报表,同时按时及时对事故抢险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调度,查到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三、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成立安全生产检查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小组关键时期进行检查,安全监督员对各在建工程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季节性不定期检查。
2、安全监督员的职责: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参建各方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工整顿。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参加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出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