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基建和维修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基建和维修管理,规范上报审批程序,确保基建工程、维修质量和安全。现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文件,国宗发[20**]52号“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份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的有关条款,结合具体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是百年大计,关系到信教群众的人身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各宗教场所务必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好本场所的基建和维修管理工作。
二、确实需要改建、扩建和维修的项目,须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民族宗教局审批。审批内容包括改、扩建和大维修项目的申请书,设计草图,工程预算报告,有权改建、扩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建设资金证明等。未经审批的工程项目不予建设或大维修。
三、对拟改建或者扩建的建筑物须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
四、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五、在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需要。
六、原则上规定不许新建寺庙、宫观、教堂,防止乱滥建反弹现象。
七、对拟改建、扩建或大维修的项目要确定专人负责工程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因工作不力,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出现安全事故等原因,要追究场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工程竣工后,由市民族宗教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若工程质量达到要求的予以决算,按合同规定兑现工程款,如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决算,须查找工程不合格的原因,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九、本规定从二00x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以上规定如无不妥,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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