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反映的问题明显不实的;或已有调查结论,没有新的举报内容的;或举报线索不具体,可查性不强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予以暂存。对目前尚不宜进行调查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案件管理部门暂存。暂存的线索每半年集中清理一次,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有关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所反映的问题失实,或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予以了结的案件线索,应经承办部门集体研究,并报分管案件副书记批准。
第十五条 委局机关承办案件的科室对所承办的查报件,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办部门填报“督办反馈单”,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在三个月内报结。确需延长调查时限的,须由本级机关领导同意并报交办部门备案。
查报件的调查情况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案件综合管理部门备案。除上级信访部门转来的查报件经审核后转由信访室报领导审定后向交办机关反馈外,其他均由案件综合管理部门报领导审定后向交办机关或有关领导反馈。
第四章 案件线索的跟踪督办
第十六条 案件综合管理部门要对案件线索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加强与具体承办单位联系沟通,主动了解案件线索办理情况,督促限时办理,及时反馈。
委局机关各部门对移交案件综合管理部门的案件线索可以向案件综合管理部门或承办科室进行跟踪了解,并应及时补充所掌握的相关案件线索。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室每季度填报《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办理情况一览表》,交案件综合管理部门汇总后报送分管领导。
第五章 奖励和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案件综合管理部门每年对案件线索集中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结果作为年度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违反案件线索集中管理规定,擅自扣压、隐瞒案件线索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一百三十四条,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追究责任;泄露案件秘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等规定追究责任。
有前款行为的,可同时给予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