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民警违规违纪记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公安民警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推动和促进公安队伍纪律作风和行风建设,体现公安民警良好的精神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督察条例》、《xx山市公安局内务管理及日常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山市公安局全体民警;职工、协警及其他协勤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为了加强对违规违纪记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管理,成立由局长任组长、政委、纪委书记、政工室主任任副组长的违规违纪记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记分办”),由纪委书记任办公室主任,政工室、指挥中心、督察监察、法制大队、治安大队、刑侦大队、交警大队等部门主要领导为办公室成员。“记分办”设在警务督察队,负责本局记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汇总。发现有不按规定记分的,对负责记分的部门责任人按该项民警违规违纪所记分值予以记分。
第五条 对民警违规违纪行为记分,由局纪委监察督察、政工室、指挥中心、各业务主管部门、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纪委监察督察、政工室、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局队伍建设、内务管理、执行警令政令记分,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事项记分,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民警违规违纪问题的记分。对违规违纪民警进行记分的,要及时向该民警或所在单位反馈记分情况,并填写《记分抄告单》。
第六条 记分工作要作为日常性的工作随时进行。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违规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8分、12分、6分、3分、2分、1分、0.5分七种。
第七条 民警违规违纪发现查实一次,记分一次。一次违规违纪行为符合本办法两项以上记分规定的,按其中最高分值的一项予以记分。
第八条 对民警违规违纪记分统一使用《记分抄告单》,由局“记分办”统一印制发放。民警记分逐月累计,记分周期为一年度,记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九条 各单位每月末25日前向记分办报送本月记分情况,记分办每季度将记分情况在本局范围公布一次。
第十条 单位或单项工作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对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加倍记分;个人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对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对责任民警加倍记分。
第十一条 因违纪违规被告诫一次记12分,被党纪、政纪处分的,每次记18分。
第十二条 民警违纪违规被立案审查的,待作出处理决定后记分。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纪律作风
第十三条 接到会议(活动)通知不及时签阅、传达、安排人员参加的,对直接责任人记0.5分;迟到、早退或会议期间不遵守会议纪律和要求的,记0.5分;无故或未办理准假手续不参加会议的,记1分。
第十四条 上班、值班、值勤无故迟到、早退的,记0.5分;在接待场所、执勤期间有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工作和形象行为的,记0.5分。
第十五条 单位责任人对单位内发生违纪违规等重大事项,发现后未及时上报的,记1分。
第十六条 单位责任人对局部署的各项工作,传达部署落实不到位的,记0.5分。
第十七条 调动工作无特殊情况不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的,记3分。
第十八条 接到调令无特殊情况不在规定时间内到位的,记3分。
第十九条 不执行请销假制度,未经领导批准擅离岗位的,记2分。
第二十条 擅自将无关人员带入总机房、打字室、档案室、武器警械室、窗口办公区域等场所,或让无关人员查阅公安机关内部文件、资料、案卷,或将公安机关内部书籍、刊物、工作资料等提供给外部人员的,记3分,造成影响的记6分。
第二十一条 对“三密”文件、传真和未解密档案材料的收发、印刷、传递、阅办、复印、清退、归档、利用和销毁,不严格履行手续的,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各记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