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严禁在工业区、仓储区、办公区内建设住宅等非生产性建筑物。
第十六条 严禁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集资建设住宅。
第十七条 建筑物装修不得破坏主体结构。
第十八条 市区一般建筑按抗震设防裂度70 设计,重要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及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提高设计标准。
第十九条 公共建筑和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第二十条 重要建设项目(包括重要的生命线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及占地面积3 公顷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5 万平方米的住宅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应首先经城市规划委员会设计方案评审专业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一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委员会设计方案评审专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经过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必须制定统一制式的建设项目规划公式牌,将审查同意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在项目所在地显要位置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擅自进行建设或虽通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但未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土建费用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与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及标准相抵触部分,以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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