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涉及村级财务公开的相关内容,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村民主理财小组受村民委托有权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对财务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乡(镇)村级财务主管部门有权责定村委会限期改正并重新公布。对违法违纪,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村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村级财务公开的有关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村建办、监察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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