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改革局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委会在局党的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行使局党代会职权,议事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二条 讨论制订本局贯彻中央和省、市、区委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示和局党代会精神的具体实施意见。讨论确定需向区委请示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讨论确定全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总体实施方案等重大问题。对全局的重大工作和其它带全局性问题作出决策。
第四条 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局党建工作、政治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等工作。
第五条 审批下一级党组织的组成,按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干部和后备干部;对现任局管干部进行考核、考察,分别作出任免决定或提出任免建议。
第六条 讨论、决定局属企业职代会、局纪委及下属党组织提交的问题,定期听取工作汇报。
第七条 讨论通过局党委书记代表局党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和以局党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第八条 研究处理突发性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上级党委规定应由局党委会集体决定的问题,党委书记认为需提交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十条 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局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经党委书记审定后印发各党委委员。
第十一条 局党群部门和企业职代会需要提请局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必须要经分管领导的同意。局各部门、各科室的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认为确有必要,方能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十二条 对于全局性的重大决策,应在会前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调研论证。涉及多个方面而事前未进行沟通协调的,贯彻上级精神而未结合本局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意见的,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均不得列入党委会议题。因某些工作紧迫需要向党委会汇报的,须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三条 议题内容既有党务工作,又有行政业务工作的,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特殊情况下,重大事项由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解决。
第十四条 局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非特殊情况,不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如遇特殊情况,一般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七条 召开党委会议,一般由局办公室提前将开会时间、地点、议题及有关书面材料送达各党委委员。
第十八条 党委会召开时,对议题涉及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通知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会场,研究完毕即自行退席。有关书面材料由局办公室统一分发。要求党委会形成决议的议案,要提前拟好草案,以供研究时参考。
第十九条 召开党委会时,党委成员因公、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需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事,如某议案涉及到党委成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议事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事,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委员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相关同志有准备的作简要汇报。讨论时提倡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形成决定或决议草案。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的决定和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人一票,由党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对突发性重大事项的处理决定,必须由到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对决定重大问题及干部任免事项要逐个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采取口头表决;经过充分讨论的有较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必须作出决定的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