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含专转本)必须由现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班导师应及时通知学校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经办银行将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定还款协议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手续离校。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六、 贷款回收
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定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借款学生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进行合理调整。
七、 违约公布
1、为及时提醒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江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对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实施多种通报。
2、对违约学生进行通报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省教育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苏教贷[20**]2号)办理。
八、 附则
此前已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其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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