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8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订本办法。
一、 借款学生与金额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为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新生预科生需去户口所在地申请贷款,学校可出具证明)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2、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且各科考试成绩必须及格以上;
3、 家庭年收入不足以支付学校规定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以及本人生活费;
4、 承诺遵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借款学生的申请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二、 贷款申请与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采取按学年申请,经所在系、学校以及经办银行审核通过后,贷款一次性发放。
1、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含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等);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见证人1身份证复印件,见证人2身份证复印件。
2、借款学生应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各项内容,做到完整、规范,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各系指定一名秘书为系级管理员,负责该系贷款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各系对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上报学校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3、借款学生必须由其所在班的班导师、教师各一人作为见证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并对申请人提供的基本信息、申请资格的真实性负责。见证人应全面了解办贷的全部过程,并在必要时予以作证。
4、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借款学生,学校将在校园内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听取广大师生意见,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5、在完成上述各项资格审查工作后,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学院公章予以确认,并送交经办银行最终审查。
三、 发放贷款
1、学校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并提交经办银行。
2、经办银行完成审批签字工作后,将已签署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学校管理机构接到借款合同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其发给借款学生个人。
3、经办银行按学年将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
四、 贷款期限与利息
1、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2、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利息由政府全额补贴。但贷款学生自取得毕业证书之年的9月20日起必须全额负担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
3、班导师应及时将借款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等信息书面通知学校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以便及时通知银行。
4、“专转本”的借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转本学习的书面证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手续,继续为其学习期间实施贴息。
5、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
6、对没有按照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定的还款协议中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五、 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时,可通过所在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