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是学院教学过程中的基本环节,是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的手段,同时也是检查教学效果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主要方法,为规范考试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每学期开学初,教务部门根据教学进度的安排,公布教务部本学期统一安排考试的课程,未列入统一安排的课程,原则上由承担该课程教学任务的系组织考试。
1.全院性公共课、基础课以及考试周前一周结束的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周,由教务部统一组织安排。
2.本着“先结束,先考试”的原则,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考试时间尽量安排在该课程的教学任务结束后的1周内进行,由承担该课程教学任务的各系基础部负责组织考试。
3.由各系组织的考试,各系负责确定该门课程的考试时间,落实考试地点(考试所用教室由教务部安排)、试卷的印制、分发与保密、通知学生考试、安排监考人员。
第二条 各系、基础部、素质教育中心、负责对所承担的所有课程试卷的命题工作,系主任(教研室主任)要严格按命题要求进行试卷审核、签字;并在该门课程结束前两周将试卷送教务部门,由教务部门确定考试用卷。
1.任课教师(命题教师)对课程考试应出难易程度相当的两套试题(即A、B卷),由教务部门随机抽用,试卷中各题应有明确的得分标准,(包括大题下的小题逐一在试卷上标明,主观题应有详细的评分标准,不得以“略”代替),同时附有标准答案。每份试卷的卷面总分为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2.确定后的试卷由任课教师(命题教师)所在系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经所在系登记后,送教务部考务中心,非考试周中组织的考试,任课教师凭所在系系主任审核签字的试卷,到教务部领取试卷印刷凭证,并负责到学院文印室印刷试卷。
3.以口试、大作业、上机或论文等形式为考试方式的课程,须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对学生的考核、要求和评分标准,经课程所属院系的系主任审核同意签字后,交教务部备案。
(样卷要字迹清楚,格式要规范,试卷纸和标准答案纸的格式从城市学院网站上“教学管理”下载专区,页面大小设置为16开)
第三条 监考人员主要由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班主任承担。
1.全院性公共课、基础课、监考人员由教务部统一安排,各单位配合。
2.由系组织的课程考试,监考人员由课程所属系安排,教务部配合。
第四条 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认真履行职责。在组织考试中,依照《监考、巡视人员工作程序(教考字[20**]029号文)》进行,以确保考试工作各个环节正常运行,严防教学事故出现。
第五条 考试前对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超过本课程规定数量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的资格,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且不能参加正常补考。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可申请重修,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六条 学生申请缓考必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学生所在系严格按照学籍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试卷评阅是课程考核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课程考核质量和考核信度,必须规范化。
1.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教师必须在三天内(特殊情况经课程所属系系主任批准,最迟不超过5天)评阅完试卷,并将成绩送交教务部。
2.“统考”、“统卷”课程阅卷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集体评阅,原则上采取流水作业评阅试卷,评阅前对照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认识和确定标准后再开始评卷,评卷要做到有理、有据、公正、平等。
3.由命题教师阅卷时,试卷的评阅要按照考前制定好的“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严格评阅,做到公正、合理,防止偏宽、偏严、错评和漏评。
4.评阅试卷一律用红墨水笔或红油圆珠笔。采用百分制记分,每道大题和大题中的小题都应在题首处记得分,不记扣分,每一大题的得分应按题号登记在答题册首页记分栏内并总分。
5.课程综合成绩是决定学生重修、补考和学籍异动的依据。课程综合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应以平时作业、提问、测验等记录为准,教师不应任意改动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来调整学生的课程综合成绩。成绩一经上交不得擅自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