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共有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除业主个人专有建筑以外的其他部分,包括住房共用部位、房屋共用设施、住宅区公用设施等。
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整栋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梯机房、走廊、门厅、传达室、内天井和房屋承重结构以及屋面、外墙面、走廊墙面等部位。
房屋共用设施:是指整栋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水箱、水泵、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公共天线、电梯、避雷装置和消防器具等设施设备。
住宅区公用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内业主共同使用的道路、供(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照明路灯、室外泵房、绿地、庭院景点等设施。
(五)住宅小区:是指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
(六)中高层住宅楼:是指住宅层数在七至九层,并有电梯等基本配套设施的住宅楼。
(七)高层住宅楼:是指住宅层数在十层以上,并有电梯等基本配套设施的住宅楼。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xx县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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