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健康文明的丧葬活动,制订本制度。
一、实行殡葬改革,进入公墓安放骨灰,必须事先到公墓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墓管理人员安排墓位,交纳费用后,方可进入墓区安放。
二、安放骨灰必须服从公墓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擅自安葬,霸占坟地,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坟墓。坟墓的规格为单坑0.7平方,双坑1.2平方。
三、加强公墓防火,提倡文明祭祀,鲜花祭祀,尽量不放或少放烟花炮竹,一定要火熄灭后人再离开,不得乱扔烟头,确保墓区林区安全。如因火烛、燃放烟花炮竹、烟头等引起火灾,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注意公墓环境卫生,祭祀物、塑料袋、死者遗物等祭祀后必须收回放焚烧坑内焚烧,不得放在墓前,确保公墓内环境卫生。
五、爱护墓区内的绿化及基础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车辆进入墓区必须按序停放。
六、坟前花圈等祭祀品,保留15天后统一焚烧处理。
七、以上规定未尽事宜由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坟墓迁移规定
为使我镇坟墓迁移规范有序进行,制定以下规定:
一、统一需迁移的坟墓是指涉及土地征用开发、镇重点工程项目、村庄整治、三沿五区(指铁路、公路、河道三沿,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五区)整治等地块范围内需迁移的坟墓。
二、收费标准:因土地征用、镇重点项目、村庄整治等需迁坟的,办理审批手续后,按公墓收费标准全额交纳费用后迁入,再由新农村指挥部和项目办予以补助;个人要求迁入公墓的,经审批按公墓规定全额收取费用后迁入。
三、审批程序:
1、由所在村出具迁坟申请,迁坟清单,填写迁坟审批单一式三份,写明申请理由,迁移数量等报所在办事处;
2、所在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主管单位;
3、项目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镇党委审批;
4、镇党委审批后,迁坟相关村到公墓管理办按审批坟墓数交纳费用,再由社会事务办和公墓管理办工作人员统一安置。
四、迁坟安置:
1、迁坟安置由公墓管理人员按审批数量安排坟墓,不划分村与村之间的界线,具体到户的安置由所在办事处和村负责。
2、坟墓迁移进墓区,将骨灰(遗骨)迁进墓区,不得将原坟墓迁进墓区或自行改建、扩建坟墓。
3、迁坟数量因统计不足,超过审批数量的,及时办理相关的审批和交费手续。
4、迁坟数量因统计误差,达不到审批数量的,剩余公墓由公墓管理办及时收回。严禁以少报多,多余的坟墓村一级不得擅自安排,由公墓管理办统一管理。
五、坟墓迁移采取报结制度。坟墓迁移结束后,由村干部、办事处联村干部和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社会事务办和公墓管理人员统一办理迁坟报结手续,填写迁坟报结单,根据报结情况对已交纳的费用进行找补。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由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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