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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09-17 18:41:00]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724
概要: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局机动车辆的管理,降低燃修费用,严防各种事故和禁止各种违规用车行为的发生,做到合理使用车辆,树立我局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局所有车辆所有权属局内,局享有管理和使用权。 第二条 配有车辆的部门,必须定员管理,每辆车确定一至二人为兼职驾驶员并报办公室备案,驾驶员负责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清洁、性能稳定,使用安全。 第三条 配有车辆的部门对所配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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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局机动车辆的管理,降低燃修费用,严防各种事故和禁止各种违规用车行为的发生,做到合理使用车辆,树立我局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局所有车辆所有权属局内,局享有管理和使用权。
   第二条  配有车辆的部门,必须定员管理,每辆车确定一至二人为兼职驾驶员并报办公室备案,驾驶员负责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清洁、性能稳定,使用安全。
   第三条  配有车辆的部门对所配车辆的管理和使用负有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专、兼职驾驶员必须服从部门负责人的安排,应遵章守纪,安全行驶。
   第四条 禁止酒后驾驶车辆。
   第五条  如遇有全局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配到各部门的车辆(含兼职驾驶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局内的统一安排和调动。没有配发车辆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由局内调整安排车辆使用。
   第六条  配有警灯、警笛及标有“中国公路”字样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除应严格遵守公安部制定的《警车管理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局下列规定:
   1、不得参与婚丧嫁娶事宜,遇有特殊情况须报请局长批准方可;
   2、不得将车辆停放在酒店、饭馆、歌舞厅等餐饮娱乐门前停车场,确因工作需要的,也应远离上述场所停放。
   3、其他可能影响形象的行为;
   第七条  各部门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因工作需要,市内用车由部门负责人合理安排使用;市外及长途用车必须报请局长同意方可出车,同时报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本局所有专、兼职驾驶员应自觉学习和遵守交通法规,增强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第九条  鉴于本局的实际工作需要,对车辆使用的人员特作如下规定:
非上班时间,非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禁止动用本局车辆。如需动用,须经局长同意。
   第十条  本局所有车辆禁止交于无证人员驾驶;禁止外借车辆,如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须经局长批准。
   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由各部门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核同意后实施。车辆的维修、保养、燃油及其相关费用属生产经营的单独核算,属行政类的由局内负担。
   第十二条  经批准同意私人用车的,用车人应对所用车辆加以爱护和保养,行程途中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对车辆管理不严,违反本局上述车辆管理规定的,对负责人及个人予以相应处罚:
   1、将本局车辆交给局外人士、无证人员驾驶的,视其情节,扣罚交车人50元至300元,扣罚车辆所属部门负责人30元至200元。情节严重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2、各部门车辆工作日内市外出车未经局长审批同意的,扣罚用车人300元,扣罚部门负责人200元。
   3、各部门车辆非上班时间及节假日未经批准私自用车的,每次扣罚100元,车辆所属部门负责人扣罚50元。
   4、因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被督查部门通报的,每次扣罚用车人50元。
   5、酒后驾驶车辆每发现一次扣罚驾驶人员100元,被交警查处或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6、凡属违章的罚款,全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局里一律不予报销。
凡违规受处罚的,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后,书面通知财务执行。
   第十四条  本局的专、兼职驾驶员在执行公务或经批准用车过程中,遇有交通事故发生,必须立即报局。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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