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引导和鼓励育龄群众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提高避孕节育有效率,保障育龄群众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所需奖励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在县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本县户籍的已婚育龄群众。
第四条 自愿选择落实绝育措施的育龄群众(病理性绝育除外),给予100元/人奖励;自愿选择落实放置宫内节育器、皮埋的育龄妇女,给予50元/人奖励(每人一年中只能享受一次)。各镇应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五条 各镇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实施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人员名单汇总后报县人口计生局宣教科技科,经科室审核,报分管局长确认后,将奖励经费下拨到各镇计生办,再由各镇计生办下发到育龄群众。
第六条 县人口计生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落实避孕节育长效措施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宣教科技科、局办公室为职能科室。各镇计生办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确定专人负责。
第七条 县人口计生局建立奖励经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奖励经费发放原始表格和汇总表,按年装订成册、保存,接受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县、镇两级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式骗取奖励经费的除全额追回被骗取资金外,还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x年7月1日起施行。
Tag: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常用公文 -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