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建工局应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指导、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时向市发改委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使用预拌混凝土单位享受以下优惠:
(一)根据国家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市交通部门给予优惠收取预拌混凝土运送车辆的养路费、购置费和其他附加费。
(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泵车、散装水泥车为工程运输车辆,对于需要进入城区的预拌混凝土运输车、泵车、散装水泥车,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申请,报市公安交警及市容管理部门核发车辆通行证,在规定的路段和时段内允许其通行。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的,市建工局应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 泥生产混凝土,不得使用袋装水泥,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由市建工局责令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x年7月1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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