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以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党政监督、群众监督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建设中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可向区环境保护局(市容环卫局)或质量监督机构举报。公示牌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规模、标准、投资额、各参建单位及联系人、主要原材料的技术要求、质量监督机构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等。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照工程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总体计划,报区环境保护局(市容环卫局)审定。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严格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管理,如项目进度达不到计划要求或发现进度延误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确保总工期不变和项目如期完成。如因不可抗力导致计划无法完成,应及时向区环境保护局(市容环卫局)报告。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月向区环境保护局(市容环卫局)和区计划与科技局报送建设进度报表。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保证施工场地及现场设施齐全,工地卫生清洁和内务资料完备;负责建立文明施工监督网络,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检查文明施工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计划执行期间,需要调整项目内容或资金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经区环境保护局(市容环卫局)审核后,报区计划与计划局审批。
第十七条 村居环保环卫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区计划与科技局、规划和建设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市容环卫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等参加。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并将工程档案归档。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60天内,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工程结算的有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审核。工程竣工后60天内,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文件,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区财政局《印发〈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资金集中支付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穗开财库〔20**〕338号)的有关规定,向区财政局申请项目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由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接收管理并按区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管理维护。项目竣工决算审查完毕后,区财政局将资产委托各街(镇)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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