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村改居”社区和行政村环保环卫公共设施建设,建立科学的决策、实施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关于〈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公告(穗开管〔20**〕30号)、萝岗区政府《关于区财政对“村改居”社区和行政村社会公共事业投入的意见》(穗萝府〔20**〕2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投入“村改居”社区和行政村环保环卫公共设施建设中的建设、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改居”社区和行政村环保环卫公共设施建设,是指由政府、集体出资兴建的,为居民(村民)提供公共服务的环保环卫设施。环保设施含农村截污工程、生态示范村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等,环卫设施含公厕、垃圾集放间等。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为“村改居”社区和行政村环保环卫公共设施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工程的组织和实施,负责工程质量、进度与施工安全管理,负责工程的组织验收与资产接收管理。
区环境保护局(市容环卫局)为“村改居”社区和行政村环保环卫公共设施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标准,审查建设方案,统筹计划,并指导、监督项目实施,指导各街道、镇对项目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区计划与科技局根据有关规定,将环保部门审核申报的“村改居”社区和行政村环保环卫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报批立项。
区财政局负责工程项目预、结(决)算审查、资金拨付及办理项目资产管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勘察、招标代理、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相应的工作。所委托的设计、勘察、招标代理、监理单位报区环境保护局(市容环卫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与村(居)采取协议用地的方式解决。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对所辖范围内需修建的村(居)环保环卫设施进行摸查,同时测算每项设施的估算造价,形成意见报区环境保护局(市容环卫局)初审,区环境保护局(市容环卫局)将初审意见批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初审意见,向区环境保护局(市容环卫局)提交项目建议书,经区环境保护局(市容环卫局)审核后,统一报区计划与科技局审批下达。
第七条 区计划与科技局立项时将项目的施工费用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委托设计、招标代理、监理等专项费用分项列出。
项目立项时根据相关标准框定投资,工程总投资原则上控制在立项投资额内,实行总投资包干。如工程结算造价在预算造价以内则按实际进行结算。
第八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进行方案设计并编制项目概算。
设计方案报区环境保护局(市容环卫局)审批。项目概算报区计划与计划局审批。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项目设计方案和项目概算批准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及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
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区规划和建设局审批。项目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 单项工程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环保环卫建设项目,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采取竞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单项工程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区招标办专门制定的有关办法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必须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并报区环境保护局(市容环卫局)备案,未签订合同的项目不得开工。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项目、建设质量和技术标准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责成主体方限期整改,并实施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 村居环保环卫设施建设工程在开工之前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建设方案在工程所在地居委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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