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街道、村(居)奖励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人员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1)有当年征收任务的,必须完成当年应征总额的50%以上,方可获得奖励,奖励不得超过当年奖励划拨部分的20%;
(2)有历年征收任务的,必须完成历年应征未征总额的30%以上,方可获得奖励,奖励不得超过历年奖励划拨部分的20%。
(四)经费管理。
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街道、村(居)要建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奖励经费支出台账,严禁私分和挪作他用,并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1.职责分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奖励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经费的管理、使用指导、审核、检查,制定下拨奖励经费计划;区财政部门负责提出每年经费奖励划拨比例、按时划拨奖励经费、监管经费使用情况;区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各街道负责制定本级资金的使用计划、审核村(居)奖励经费用途,办理经费下拨手续;村(居)负责制定本级的资金使用计划上报街道。
2.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村(居)每季度向街道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街道每半年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区委、区政府提交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评价社会抚养费奖励机制对计生事业的影响和作用。
3.资金使用考核检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半年对街道组织一次经费使用情况考核,重点检查经费的用途、发放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资金使用违规责任。在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和各街道,九龙镇要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奖励制度。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由xx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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