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的整洁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xx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工作。
第四条 本规范所指户外广告设置的类型包括:楼顶广告、墙面广告、立柱式灯箱广告、路牌广告、高立柱广告、桥体广告、实物造型广告、牌匾广告、路灯杆广告、显示屏以及利用候车亭等公用设施设置的广告或其它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五条 楼顶广告设置:
1、6米以下建筑物不得设置屋顶广告;
2、建筑物高度超过6米,不超过12米的板面高度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20%;建筑物高度在12米以上,24米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20%,但最高不得超过4米;
3、建筑物高度24.1米以上,60米以下的广告控制在5~8米;
4、建筑物高度60.1米以上,广告高度控制在8-12米。
5、楼顶广告应采用金属式铝塑板镶边,或用霓虹灯镶边,广告画面中心主要文字和图案应采用霓虹灯进行勾勒。繁华商业街应采用霓虹灯等发光材料制作。楼顶广告支架,必须装饰美观;
6、在建筑物顶部禁止叠加设置户外广告。
第六条 墙面广告设置:
1、三层(含三层)以下建筑物不得设置墙面广告;
2、墙面广告高度不超过檐顶高度,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3米;
3、建筑物玻璃幕墙不得设置铁皮或其他材质进行遮挡;
4、广告牌设置不应遮挡采光窗口。
5、建筑物墙面不得重叠设置户外广告。
第七条 立柱式灯箱广告的设置:
1、在道路人行路两侧设置的立柱式灯箱,其间距不得少于30米;
2、立柱式灯箱广告幅面高1.2米、长1.8米,下部净空高度不得低于2.5米,总高度不得超过3.8米;
3、柱脚距离马路边石应在0.7~0.9米之间,板面的垂直投影不得超过马路边石;
4、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柱式灯箱广告。
第八条 路牌式广告设置:
1、沿街实体围墙,通透式围栏不得设置路牌广告。
2、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广告,高度不得超过5米,不得侵入道路红线内,建筑项目竣工后,应拆除。
3、道路上设置的路牌广告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以及交通指示牌,画面不得使用和交通指示牌相近的色彩。
第九条 沿街不整齐地段,破损墙面需设置临时广告牌遮挡的,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高立柱广告设置:
1、高立柱广告牌设置在城市出入口,二环以外以及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两侧,其他地方不得设置高立柱广告。
2、高立柱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500米,广告牌规格为高5~6米,长15~18米,总高度一般不超过18米。高速公路两侧高立柱广告高度根据路面高度量行确定。
第十一条 桥体广告设置。桥体设置广告牌不得影响交通管理和行人安全。设置材质应采用霓虹灯,三面翻等材料制作。
第十二条 实物造型广告的设置。对实物造型广告控制设置,确需设置的应造型美观,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第十三条 路灯杆广告设置
1、路灯杆广告设置应在交通信号灯以及交通指示牌50米以外设置。
2、路灯杆旗标广告长为1.6~1.8米,宽为0.5米。
3、路灯杆灯箱广告其单幅面积控制在1.5~1.8平方米以内。
第十四条 利用牌匾发布广告的,其广告面积不得超过牌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时不得遮挡消防通道和消防楼梯。
第十六条 在建筑物顶部、墙面设置显示屏的,规格尺寸应与建筑物相协调。
第十七条 利用候车亭、电话亭、地名牌、乘降站等公用设施设置广告,应按有关部门的设置标准执行,不得影响其设施本体功能。
第十八条 广告设置施工安全质量要求:
1、大型广告设施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出具完整的结构施工图纸、明确结构要求,材料规格及连接结点,防腐、防锈等内容。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
2、广告设施设置后,按规定,由广告设置使用权人负责安全检测。
第十九条 其它形式的户外广告设置的规范,由xx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0x年7月1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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