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有专业技术特长,不适合做党政领导工作的,可改任专业技术部门领导职务或让其从事所熟悉的专业技术工作;
4、对身体状况差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免去现职保留级别;对年龄偏大,工作力不从心的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
5、对个人主义严重,思想作风不好,完不成工作任务或给工作造成损失、群众不信任的干部,根据情节轻重就地降职或免职;
6、不胜任现职,或不愿意担任现职的干部,本人可书面或口头提出辞职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条 调整不胜任于部的职务时,把领导职务能上能下同工资待遇随之变动相统一。降职免职的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工资、待遇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镇、县级机关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过程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宁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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