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干部能上能下是整个干部管理工作中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使全县干部队伍始终保持朝气和活力的需要。为逐步建立起干部能上能下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现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县级机关部门、县属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组织的在职县管领导干部。
第二章 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界定标准
第三条 定性标准
1、思想政治素质不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立场不稳,对上级的决议、决定拖延不办,给全局利益或整体工作造成损害者;
2、不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班子内独断专行,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个人说了算,导致决策失误,对工作造成较大损失者;
3、违背组织原则,拉帮结伙,搞小圈子;随便议论,制造矛盾,闹无原则纠纷,搞自由主义,使班子长期不团结,经教育不改的主要责任者;
4、组织领导能力差,决策水平低,不能开创工作新局面,政绩平庸者;虽然努力工作,但因能力、身体或其它原因难以适应现职者;
5、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精神不振,工作敷衍,因主观原因·,长时间打不开工作局面者;
6、作风飘浮,只讲虚话不干实事,采取不正当手段,搞虚假“政绩”骗取荣誉和利益,造成很坏影响者;
7、为政不廉,私心杂念较重,有损党员、干部形象者。
第四条 定量标准
1、在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30%,或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2年民主测评不称职票均超过20%者;
2、领导干部政治理论、业务知识进修、培训学习,考试不合格者;
3、工作实绩差,因主观原因造成连续2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者;
4、有意制造矛盾,损害班子团结,经上级组织谈话后,半年内仍无转变者;
5、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连续2年未达标的责任人或在3年内受到纪检、监察部门2次警告以上处分者;
6、连续2年完不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党政“一把手”及分管领导;
7、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7天内擅自不到岗或到新的岗位后不履行职责,对工作造成影响者;
8、诫勉期满,经考核没有明显好转者;
9、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在一年以上者;
10、其他与所任岗位职务要求不相适应者。
第三章 确定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工作程序
第五条 县委组织部通过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察,平时考核,听取各级组织、有关领导和群众反映等多种途径、方式了解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县委组织部对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考察了解,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弄清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七条 凡存在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界定标准中任何一种情形者,经县委研究决定,均可确认为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
第四章 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原则、办法
第八条 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职务,要坚持从有利于党和人民的事业出发,从关心和爱护同志出发,从推进干部职务能上能下的改革要求出发,分清类别、层次,作出公正处理。同时对确因坚持工作原则,但因方式方法问题而引起较大意见者,作出实事求是的区别对待。
第九条 职务调整办法
1、对不具备驾驭全局能力的正职领导免去正职,改任副职;
2、对政策理论水平低,工作能力弱,原则性差或个人主义严重的干部,调离重要领导岗位,改任一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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