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政府小车以保证书记、乡长公务用车为主,由书记、乡长调度。确因工作需要,用车人请示乡长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方可用车,否则一律不予用车。
2、乡党委、政府安排的专项工作检查,陪同上级部门检查工作需要用车时,经值班领导同意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3、严格控制租车,紧急情况需租车时,用车人须事先请示乡长同意后,经乡长造册,登记,方可租车,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4、租车全部实行乡长一人批准登记制度,并按月进行汇总后交书记存阅审核,并对租车情况实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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