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文批办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文书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二、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安全。
三、对已呈领导批示或交有关委办办理的公文,文书要定期负责催办,防止漏办和延误。对不属于本委办职权范围内或者不适宜由本委办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四、市人大常委会及办公室收到的各级文件,一律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批后,再行分发和倚田。文件传阅,一般性文件应在五日内传阅办理完毕;急件、要件应随到随办,及时传阅,及时收回。
五、收到上级或有关重要电话通知,及时登记电话记录后,须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批示,再按批办意见传送。
六、以人大常委会名义的发文,必须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公文送签之前,应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核稿。
七、以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发文经人大常委会主任授权由秘书长签发。
八、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办的发文,须经委办主任核稿,分管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签发,由办公室统一印发。
九、公文的起草、修改、审批、签发,一律用钢笔或毛笔。
十、凡需年终归档的文件,应在下—年度的第一季度内全部整理归档;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秘书长批准,可在指定地点销毁。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公文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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