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旅游经济发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我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中心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我中心业务主管部门要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落实。
三、我中心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和特点,制定防范安全事故预案和防控突发传染病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我中心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旅游企业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五、我中心业务主管部门对县属相关旅游企业要加强检查督促,尤其是黄金周前及举办重大活动时要与相关部门开展以旅游车船、星级饭店、景区(点)、娱乐场所、海滩浴场、旅行社以及经营特种旅游项目的企业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包括食品卫生安全和防控突发传染病的传播和扩散的检查,特别是对星级饭店和景区内住宿、娱乐场所的防火安全设施进行严格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及消防、食品卫生要求操作技能情况;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六、我中心业务主管部门要督促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对存在安全隐患而拒绝或拖延整改的场所和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其整改。
七、我中心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积极推动旅游经营单位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信用,促进其健康发展。
八、我中心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节假日领导值班制度,确保对旅游安全工作的动态管理。发生旅游安全事故要按《广东省旅游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程序,尽快逐级上报,并及时会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