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
(一)必须按照国家的各项规定使用,符合规定的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不办理。
(二)确因工作需要,经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党组会议研究批准,方可借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借聘用和临时工作人员,需要填写表格,提供市级医院的健康体检证明和证明其身份的所有证件。
(三)管理工作由政工科负责考察、考核和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中选优。凡借聘用的工作人员,必须政治修养和思想品质好,文化程度和工作水平高(第一学历为本科以上),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扎实正派,并符合领导的要求。写作能力、综合服务能力、驾驶技术特别突出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四)所有聘用人员和临时工均应事先经政工科考察了解情况,取得鉴定结果,确定聘用意见,并以聘用协议的形式,确定用工期限及双方权责。聘用后,办公室工作不需要或者考核不合格的,办公室随时予以解聘或退回原单位。
二、人员管理
(一)借聘用人员和临时工由政工科考核管理,日常考勤考核由所在科室负责。
(二)聘用人员和临时工试用期满(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经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党组会议同意,由政工科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式二份,聘用人员或临时工本人持一份,政工科存档一份。
(三)政工科建立借聘用人员和临时工的档案,将其借聘用审批表和《合同书》,对其本人的考核、考勤、体检表等资料装入本人档案。
(四)借聘用人员和临时工是中共党员的,在其科室所在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
(五)如党委、政府清理借聘用和临时工的,按照要求和规定立即清理。对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予以解聘或退回原单位。
(六)借聘用人员和临时工违反国家法律及法规,或因自身行为不当,在机关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予以辞退、解聘或退回原单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借聘用人员和临时工本人在协议期内辞职的,须向政工科提出申请,办理各种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