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民主评议党员、社区干部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每年一次,民主评议社区干部每年二次。
二、民主评议党员、社区干部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
三、居委员会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由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社区党支部班子及其成员,由社区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并吸收部分居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四、评议中,社区党支部、居委会要将一年来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实绩、存在问题及下一年打算向大会报告,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班子成员都要将个人的思想及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逐人述职。
五、民主评议党员按照个人自评、小组互评、支委审查,支部大会定格的程序,分优秀、基本不合格、不合格档次定格,评出党员“小康示范户”和“帮带模范户”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党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加以处置。
六、民主评议社区干部,评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乡镇党委考核并认定,对评为不称职的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班子委员,要按程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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