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治理商业贸易领域的商业贿赂的自查自纠工作,由区经济贸易局负责。
其他领域和行业的自查自纠工作,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其牵头部门。
(二)阶段步骤。自查自纠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宣传发动阶段,要求在第二季度完成。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大会,组织学习中央和省、市、区的有关文件,明确自查自纠的目的和要求。
第二、摸底自查阶段,要求在第三季度完成。开展调查研究,摸清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底数;组织开展对近年来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三、纠正整改阶段,力求在第四季度完成。针对自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监管漏洞,制定整改措施,建立整改承诺、整改台帐、整改情况通报等制度,抓好整改落实。
(三)方法要求。
1、深入调查摸底,制定实施办法。各主管(监管)部门和行业要通过扎实的调查摸底,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自纠实施办法。
2、认真查找问题,区别进行处理。自查自纠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认真查找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破坏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尤其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等突出问题。对查找出的问题,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3、及时予以纠正,切实抓好整改。各企事业单位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主动进行纠正,做到依法合规经营。各主管(监管)部门和行业要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
4、加强督促检查,提高监管效果。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各部门和行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主管(监管)部门和行业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坚持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审计稽核,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
三、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要把严肃查处案件贯穿到整个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始终。通过大力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管的威慑力。
(一)认真排查线索,努力扩大案源。
要向社会公开专门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网站,动员鼓励群众反映举报商业贿赂问题,并对投诉举报商业贿赂的有功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认真排查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检察、公安、审计、工商和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情况通报和线索移送机制,广泛收集案件线索。
(二)抓住关键环节,突出查办大要案。
要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等行为。要围绕建筑工程项目发包、材料供应采购等关键环节,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围绕国有资产评估、拍卖、转让等关键环节,严肃查处产权交易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围绕药品及医疗器械流通、审批等关键环节,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围绕大宗物品采购等环节,严肃查处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
(三)准确运用法律政策,严格依纪依法办案。
在查处案件中,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违规的界限,做到宽严相济,增强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要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对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拒不交代或顶风作案的,要坚决从严惩处。
四、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要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和构建惩防体系结合起来,不断加大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力度,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守法、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要建立宣传阵地。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区政务网“廉政之窗”上,设立反商业贿赂专栏,作为治理商业贿赂信息沟通和宣传教育的平台;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教育,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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