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生30人以上非正常上访的,区信访局应即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区公安分局主要领导应到场指挥。
上访人行为激烈,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不受人数限制,相应提升处置级别。
第三条 区领导办公场所秩序的维护
信访人到区领导办公场所上访的,区信访局应做好劝说工作,立即通知并协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上访人带到信访接待场所处理。
上访人到区领导办公场所缠访的,在反复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区信访局应通知区公安分局将上访人员强行带离区领导办公场所。
上访人多次到区领导办公场所缠访的,区公安分局应建立档案,引导劝说其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防止其再次进入办公场所。
上访人携带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到区领导办公场所上访的,区信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应立即通知公安分局到场处理。
第四条 处理非正常上访事件,公安、卫生等部门相关人员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5分钟之内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信访事项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在接到通知后,除特殊情况以外,办公场所在市中心的单位必须15分钟之内,办公场所在市区结合部的单位必须在30分钟之内,办公场所在边远地区的单位必须在45分钟之内到达事件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达现场,造成处置工作被动的,进行倒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区政法委、公安分局、卫生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
第六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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