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领导小组审定通过验收的创建单位,由市政府相应授予“汕头市生态示范区(村、镇)”或“汕头市绿色社区”的称号,颁发牌匾,并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3、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或省级生态示范区、绿色社区的,由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局组织考核组进行实地考核。凡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或省级生态示范区、绿色社区称号的创建单位,市政府也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三)管理
1、对被授予“汕头市生态示范区(村、镇)”和“汕头市绿
色社区”称号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工作滑坡、不符合条件的,
由市环保局濠江分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限期改进要求;逾期未改正的,上报市环保局,经调查核实后,由市环保局报请市政府撤消其称号。
2、市环保局濠江分局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对辖区的省、市级生态示范区和绿色社区进行一次复查;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省、市级生态示范区和绿色社工进行不定期抽查。
3、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省、市级生态示范区、绿色社区的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开支。
4、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示范区、绿色社区的奖励资金只用于该乡镇、生态示范区与绿色社区的生态保护和建设、环保宣传教育,以及乡镇环境规划或生态示范区规划的编制,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财政局和环保局将对资金的使用实行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
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有创意、影响大、效果好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创建生态示范区和绿色社区对推进生态建设、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意义;深入开展生态环境警示教育,加强生态文明、环境道德教育,增强全民特别是各决策层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形成人人积极行动,自觉参与创建活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制定计划,分步实施
区政府将组织环保、文明办、农业、林业、建设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村、镇、社区开展调查摸底,根据调查的情况,对照国家、省、市考核标准,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制定区20**—20**年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区和绿色社区等工作的计划报市环保局备案,并按计划逐年实施。
(三)坚持高标准,扎实推进创建活动
创建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生态建设规划或计划,并组织实施。要严格对照创建标准,抓住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专人负责,保证资金到位,扎实推进创建工作,确保如期达到建设标准。已获得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区和绿色社区称号的单位,要不断巩固和提升创建成果,深化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促使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四)积极拓展资金渠道,加大生态保护投入
区政府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规划、计划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保证实施规划、计划的资金投入。要积极拓展生态保护资金渠道,努力建立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多元化生态保护投资机制,增加环境基础设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资金投入,为创建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保障。
(五)加强领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区政府把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区和绿色社区工作列入本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创建单位要成立有关领导机构,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共用推动创建工作蓬勃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