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审批材料后,须进行审核、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由当事人报县民政局审批;确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救助资格。
(3)审批。县民政局接到当事人上报的申请、审批材料后,需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材料。
(4)建立档案。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档案实行三级管理,村(社区)、乡镇、县民政局建立档案,并按年度装订归档。
五、下列情形不在医疗救助范围之内
(一)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费用;
(三)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四)不如实提供各项申请手续、弄虚作假者;
(五)跨年度累计的费用。
六、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1.上级财政拨付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县财政预算配套资金;
3.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二)资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民政部门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用于办理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民政局开设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银行专户,用于核算资金的缴存、支付(发放)业务。
七、管理监督
(一)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等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政策,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三)卫生部门要加强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督促县合管办与民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八、组织机构
根据人事变动,调整奇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xx
副组长:xx
成 员: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办公室主任:xx,副主任:xx,成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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