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乡镇20**年分流人员津贴补贴项目的标准
对乡镇20**年分流人员的津贴补贴,参照乡镇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按相应职级进行归并,根据《关于落实乡镇分流人员有关政策的意见》(夏人发[20**]3号)文件精神,按全县乡镇在职人员人均增资比例,相应增加生活补助费。
分流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参照规范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津贴补贴标准执行。
5.关于乡镇20**年离职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的标准
根据xx县人事局20**年2月18日《机构改革后乡镇人员工资发放规定》的要求,对乡镇20**年离职人员,参照乡镇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按相应职级进行归并,归并后按50%比例执行增资额。
6.关于退职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的标准
比照退休人员津贴补贴调整标准,并参照市规范津贴补贴方案,根据退职人员的实际情况执行相应的增资标准:
①按照国办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按照每月100元标准执行增资额。
②精简退职人员不纳入规范津贴补贴的范围。
7.关于退养民办教师的津贴补贴项目的标准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德政办发[20**]14号)文件中“办理退养手续的民办教师,退养补助费标准按现任的教师职务,比照同等条件的公办教师工资发放,不再享受以后公办教师的调整工资政策”的规定,退养民办教师不纳入规范津贴补贴的范围。
8.关于差额(或定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的标准
对差额(或定额)拨款单位人员、自收自支人员参照本次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执行,列支渠道不变。
关于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政策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问题。这部分离退休人员提高的离退休补贴列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列支渠道维持不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
(一)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运用“票款分离”征管系统,进一步扩大征管范围,提高征管效率。有关执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确保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逐步将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性收益纳入财政管理。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或乱收乱罚的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二)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办法。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鲁财库[20**]17号文件中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部门、单位发放给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所有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个人津贴补贴。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账户管理,对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的发放纳入工资专户管理,逐步实行县财政集中统一发放,除工资专户具体核算的部门、单位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外,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再出现新的津贴补贴项目。
(三)严肃纪律,加强督查。在实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维护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县委、县政府将组织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联合对各部门、各单位津贴补贴项目清理、归并情况,规范后津贴补贴发放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次规范津贴补贴从20**年2月1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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