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创建活动纳入地方整体工作目标、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地方党政主管领导担任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参加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创建工作,深入医疗机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分类指导,帮助解决创建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由综治部门牵头,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公安、民政、工商、宣传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创建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并对辖区内创建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和定期考核;创建工作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制订开展创建活动检查考核和表彰奖励办法。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主要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创建工作的合力,共同推动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深入开展。各地要有创建工作方案,有协调工作机制,各部门职能明确,责任落实,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印发工作简报。领导小组成员对创建工作熟悉,工作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实。创建办工作人员目标、任务明确,具体内容熟悉。公安机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打击侵害医护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医院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加强医院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强化对医院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旅馆、招待所的管理,各种治安隐患得到及时排查、消除。协助医院建立医警协作机制。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建立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助制度;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有效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落实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政策;协助联系被遗弃患者家属的工作。工商部门依法清理和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积极宣传创建活动,制订以创建工作为主题的宣传计划和方案,对医疗纠纷的报道客观、真实,舆论导向正确;建立创建“平安医院”宣传工作的长效机制(如:利用新闻媒体开辟“平安医院”建设专栏等)。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高度重视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开展形势教育,提高对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明确今年“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方法和部门、单位职责要求以及个人的责任,提高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制意识、防范意识,增强参与“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注意宣传本部门、本单位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中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好的典型、好的事迹,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平安建设,人人参与“平安医院”创建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督查考核。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对各地创建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市各有关部门对县(区)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用上级创建工作机构考核下级创建工作机构,逐级考核的方式,对各级创建工作机构进行考核督查,对达标单位授予“平安医院”标牌,对创建工作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本方案精神和平安医院考评细则,组织对各县区创评工作进行考评,对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