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在实践中严格执行按多数人意见形成的决定。“服从”不仅表现在决定的形成过程中,最终要落实到坚决执行决定的行动上。那种表面上服从,在实践中却自行其是,阳奉阴违,不是民主集中制所讲的“服从”。当然,即使少数人的意见是错误的,也要允许其保留,这是党员的权利。同时,客观地说,一个人放弃自己深思熟虑后的见解,去接受一种相反的意见,不仅需要勇气和毅力,也需要时间。但不论怎么说,首先必须坚决执行组织决定。
第四,逐步消除意见分歧。允许少数人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这是科学的。但是对于作为一个整体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来说,长期存在意见分歧(尽管是“保留”意义上的分歧),毕竟不利于组织决定的彻底执行,不利于党的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因此,在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后,必须进一步消除意见分歧。做到这一点,对持主导意见的人来说,要继续对持不同意见的人,进行艰苦细致的说服、教育,要以理服人,不能因为人多势众而以势欺人。尤其是要用事实说话,促使少数人改变自己的看法,逐步接受多数人的意见。对于持反对意见的人来说,既要善于坚持真理,在坚信自己意见具有真理性时,要积极主动在组织内部进行不懈的宣传、说服,争取大多数人的支持;同时,发现自己意见是错误的,也要敢于承认错误,修正错误。
3.少数服从多数与其它三个“服从”紧密相联。
我们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员个人与组织之间,上下级组织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四个“服从”正是这种内在联系的反映和要求,是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它们之间也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其中,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是核心。
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看,一方面,这一原则贯穿于其它三个“服从”之中。服从,是指服从组织的决定、决议。个人要服从组织,而组织的决定本身又是依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的,体现了大多数人的意见;同样的道理,下级组织要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要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上级组织的决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也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制定的,代表了更多数人的意见。
另一方面,贯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需要与其它三个“服从”联系起来,特别是要维护中央的权威。党组织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如果没有个人服从组织这一条,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的组织决定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流于形式。同时,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服从”,本身具有层次性。党组织要求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讨论决定问题,是受下级服从上级,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制约的。就是说,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组织决定,必须遵循上级组织、直至中央的有关决定。这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具体体现。按照这一内在要求,如果多数人的意见明显违背上级组织特别是中央的路线方针,那么,少数人对他们的意见不仅不能服从,而且要阻止决定的形成,并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这时不执行少数服从多数,不仅不违反民主集中制,恰恰是坚持了民主集中制。另外,在具体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过程中,情况比较复杂,许多时候不能简单地以坚持意见人数的多少形成决定,需要与其它“服从”结合起来。比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或者意见比较分散,多数人只是相对多数(如班子内部七个人,三个人坚持第一种看法,二个人坚持第二种看法,另有二人坚持第三种看法),经过多次交换意见,仍不能改变局面,这种情况下就要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服从上级组织的裁决。总之,少数服从多数与其它三个“服从”相互关联,不可分割。我们只有从这种内在联系中,才能获得对这一原则的正确理解。也只有把四个“服从”看成是一个整体,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才能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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