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查实后,应当责令当事入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三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
四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
五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七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八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
九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阶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认为违法会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四章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予以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会计行为、违法会计行为人;
二有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举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
Tag:经验交流,学习经验交流,班主任经验交流,常用公文 - 经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