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做好外出农户承包土地流转工作。在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外出农户可继续保留承包土地经营权,也可采取转包、转让、租赁、入股和托管等形式进行流转。外出农户进行土地流转时,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切实处理好各方面经济利益关系,让外出人员安心在外。
(七)加快建立、健全外出务工农民就业服务体系。发展统一、开放、公平的劳动力就业市场,消除对民工在就业上的歧视。按照城乡统筹就业的要求,取消各种歧视性就业准入条件,清理现行县内农村劳动力转移人员就业的限制性措施,逐步建立城乡就业的平等竞争机制。认真落实《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农村劳动力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劳动关系,实行同工同酬待遇,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逐步健全完善劳务人员养老、医疗等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劳动力转移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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