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深化“三结合”,继续推行小额贴息贷款项目,积极解决育龄群众在生产、生活和生育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宣教处牵头)
四、推进科技创新,努力提高“三优”工作水平
(十三)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开展计划生育科技大练兵活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程,努力提高综合避孕率和长效避孕率,提高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科技处牵头)
(十四)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启动出生缺陷一级干预。加强避孕药具质量监控,指导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试点工作。总结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经验。(科技处负责)
(十五)抓好“中国人口早期教育暨独生子女培养示范区”试点工作,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探索建立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婴幼儿、家长及看护人员为对象,以改善婴幼儿的生存环境为途径,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早期教育服务和独生子女培养模式。(宣教处牵头)
(十六)继续做好联合国人口基金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第六周期项目、国际合作计划生育结合项目、免费妇科病普查项目,拓展项目地区、推广先进经验。(科技处负责)
五、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十七)坚持“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方针,广泛宣传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大力加强生育文明建设,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宣传机制。(宣教处负责)
(十八)开展创建“关爱女孩行动”先进县活动,扎实推进“关爱女孩”和“牵手母女”行动,推动制定有利于女孩和妇女健康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督查活动,总结推广“牵手母女”行动试点经验。(宣教处牵头)
(十九)认真落实《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继续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治理活动,探索建立跨省协作机制。建立和完善B超检查、人工终止妊娠、孕情检测等制度。(政法处、科技处、宣教处负责)
六、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二十)积极推动各地落实“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按照“属地化管理,动态化服务”的原则,推动各地将流动人口计划纳入流入地经常性工作范围。探索建立不同类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模式,认真总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经验。(政法处负责)
(二十一)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督查,建立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制度,督促各地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政法处牵头)
(二十二)继续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工作,推进区域管理和协作,探索构建以城市社区为依托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政法处、发规处负责)
七、全面实施农村计划生育两项制度,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二十三)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继续落实法定奖励优惠政策和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免费制度。探索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节育手术保险等制度。(财务处、政法处、发规处负责)
(二十四)协调财政部门落实财政投入目标的具体意见,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保障机制。积极协调省级财政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财务处负责)
(二十五)深入推进计划生育“三结合”。协调有关部门,在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政法处、财务处、宣教处负责)
八、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
(二十六)落实“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组织好教育培训。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站长的培训。(人事处、科技处负责)